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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

 

個人認為,超徵稅收的來源來自營業稅與證交等各種稅目,因此自然包括了儘管一度出現令人遺憾的連醫療科技與醫療資源獨步全球的紐約等美國大都會都難免的境外移入防疫缺口但台灣防疫大致還算嚴謹所帶來的中國大陸與越南印尼等東亞各國疫情情勢嚴峻而拖累製造業生產出口之下部份製造業與科技業訂單轉往疫情相對穩定而經濟生產活動受疫情干擾相對較小的台灣所帶來的製造業與科技業生產出口成長以及連帶地帶來航運業的超額成長與相關股票金融市場的成長,此外,應該也包括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取代了部份的常態政府支出項目,因此,可以說,超徵稅收的成因包括了新冠疫情爆發之後為了振興內需市場所編列的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擴張性財政政策政府支出擴張所帶來的內需經濟消費支出不萎縮甚至擴張所帶來的凱因斯主義經濟政策連帶的稅收增加效應,也包括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取代了部份常態交通建設預算以及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取代了部份的各部門常態政府支出,此外,也包括了防疫政策雖有遺憾但大致上還算是成功所帶來的疫情穩定以及以歐美市場為主要最終消費者的製造業與科技業生產自疫情不時出現不穩定現象的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各國轉單台灣製造業與科技業廠商的轉單效應所帶來的意外台灣經濟繁榮與台灣金融市場牛市。

 

既然名目上的超徵稅收部份來自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所帶來的乘數效應連帶造成稅收增加,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的舉債的償還原本就應該納入因此一特別預算舉債所帶來稅收超徵的使用項目之一,將超徵稅收部份用於同樣因為疫情所造成的國民經濟困難所帶來的健保基金短絀以及疫情所造成就業市場失業問題和總體經濟不穩定與股市不穩定以及連帶的勞保基金虧損,應該也是符合財政紀律與總體經濟學基本原理的必然且合理使用項目之一。此外,由於新冠疫情期間政府為了平抑物價採取維持電價凍漲以政策補貼民生用電和工業用電的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而不像電價高度民營化的西歐各國任由電價受新冠疫情和俄烏戰爭影響而快速上漲,再加上台灣製造業與科技業意外受惠於不時爆發嚴重疫情的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各國的歐美市場消費產品轉單效應而必須擴大生產並因此而增加了一些用電需求,國營電力公司台電因此吸收的發電成本上升但電價難漲所造成虧損勢必得由政府補貼以維持台電正常營運並保持其更新設備與投資研發引進新技術能力的再投資能力,應該也是超徵稅收使用的合理必要項目,最後,由於新冠疫情爆發地點存在無法預測的任意性,而關鍵基礎建設如電網、關鍵天然資源與關鍵原物料如油電以及往往影響眾多產業類別的關鍵零組件受到廠內疫情爆發影響而減產、停工與價格飆漲往往造成難以預測防範的產業鏈大規模減產連鎖效應,經濟韌性議題的重要性也在新冠疫情期間開始受到台灣社會與政策決策者的高度重視,將部份超徵稅收用於此一類台灣產業鏈關鍵部門加強投資部署的經濟韌性政府投資應該也是合理也合乎台灣經濟發展總體戰略的;事實上,以上超徵稅收使用項目原本就是一個有效率而重視長遠社會經濟發展策略的政府反省新冠疫情對台灣經濟體系長期影響之後所必然編列政府預算進行公共投資的戰略性經濟政策,因而原本就可能必須由政府舉債編列納入長期多年度預算的項目,故而本質上其實就是拿超徵稅收推動本來就必須由政府編列的預算而形同償還先前編列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所帶來的政府舉債。

 

此外,由於新冠疫情初步結束後因疫情而來長期社交隔離防疫的抑鬱情緒造成的解封後短期消費狂潮終究只是短期效應,但疫情造成的全球經濟格局改變與全球經濟成長趨緩以及俄烏戰爭造成的糧食與石油天然氣石化燃料等原物料供應大減造成的停滯性通膨效應所共同造成的後冷戰第二波全球化出現反轉與全球經濟長期慢性衰退,以及由於各國陸續解封以及跨區跨國人員流動重新開放所必然帶來的一定程度新冠疫情小規模復燃所帶來的經濟不確定性以及經濟成長因之趨緩,2023年以及之後數年內的全球經濟與台灣經濟可以預期必然面臨相當程度的停滯性通膨問題,當然,全球與台灣的社會就業情勢與民生經濟情勢也必然出現一定範圍的困難,因此,保留部份前述超徵稅收做為好年冬儲糧以備可預期的壞年冬經濟成長趨緩與民生經濟困難,應該也是合理且絕對必要的。

 

然而,既然可以預見2023年往後數年的全球與台灣經濟情勢不容過度樂觀,將超徵稅收的一部份用於民眾紓困以免一般民眾民生經濟出現困難也維持內需消費市場不至於萎縮而造成總體經濟進一步螺旋式衰退循環,應該也是合理且絕對必要的,當然,在可預期的不確定經濟情勢之下,將超徵稅收的一部份保留於各項社福補助乃至於提供低收入戶與社福關懷戶的現金券等額外紓困救急所需,顯然也是合理且絕對必要的。

 

就發放時機而言,一則農曆年前大概只來得及完成政策規劃而行政作業時間上不一定來得及完成發放,二則絕大多數民眾的過年預算早已確定而過年的2023年全球與台灣經濟不確定性必然逐漸浮現,農曆年前完成政策規劃確定發放金額與超徵稅收完整使用政策以安民心並得以開始規劃來年個人與家庭預算並在農曆年後發放,應該是較為合理可行的政策方案。而就發放個人紓困金的方式而言,由於消費券往往需要另行登記申請為收券商家並需要商家自備新台幣以外的額外新增辨偽方式,往往只有百貨公司等連鎖店家或者大型店家會登記成為可使用商家而不利於主要大都會區以外台灣各地市鎮的在地內生經濟體系維持而甚至助長大者恆大的馬太效應,個人認為,由於並不富裕的一般大眾不論收到現金或消費券均會使用於食衣住行等日用項目上而不至於用於增購不必要的昂貴家電下午茶或者轉為儲蓄,再加上即使發放消費券也可能將原本的現金消費改用消費券替代而將現金轉為儲蓄,因此,既然不是高達每人數萬的金額故而大多數都會用於補助食衣住行等日用消費而不至於大量轉為儲蓄故而消費券與現金的乘數效應應該不至有太大差異,考量使用方便與助益全台各地的在地生產消費經濟體系維持,發放現金應該是可以考慮的。

 

一如美國次貸風暴與全球金融海嘯後美國政府對於部份無力償還房屋的低利方案以維持住屋繼續有人使用不至於荒廢以及讓部份尚有工作可以支付部份房貸房價民眾不至於失去住屋淪落街頭最後失去工作,針對部份已貸戶受到疫情稍穩後各國為了處理疫情期間擴張性財政政策所帶來的通膨問題甚至受到俄烏戰爭影響而成為停滯性通膨問題紛紛轉而推動升息政策的影響而使得房貸快速增加的衝擊,全面補貼升息後的新貸戶固然有變相補貼投機客乃至於房地產開發商的爭議,然而,適度地為先前已貸戶提供低利或零利貸款以讓其不至於因為利息陡升而影響生計甚至失去已繳交數年房貨的自住住房,並採取專款專用直接為其每月繳納升息部份增加的每月房貸利息支出的一部份而不至於轉用於其他生活奢侈品支出應該算合理也有助於穩定經濟情勢與穩定社會民生,此一已貸自住戶的一戶範圍小額增息貸款並應自經濟情勢較為穩定且已貸自住戶應該已運用生活花費的長期價格彈性較大的基本經濟原理調整家庭家計收支之後如三年後或五年後開始償還,之間部份自住貸款戶可能最終仍然無法償還的風險溢價則因其大多受疫情影響生計收入所致故而由政府承擔應該還算合理而無道德風險才是。

 

同樣地,由於新冠疫情使得各類建築工地長期運用的外籍移工難於入境所造成的缺工問題以及新冠疫情與俄烏戰爭打亂全球原物料等供應鏈所造成的缺料效應,建築成本因此提高並造成了台灣的住宅房地產開發市場開始出現了有如中國大陸恆大破產案的爛尾樓問題而甚至不無可能在疫情趨緩後造成一定規模的本土性金融風暴,而由於新冠疫情在中國大陸與全球各地仍然存在不時小規模復發的風險故而缺工缺料問題在中國大陸與全球各國陸續解封之初勢必仍難全面解決,而俄烏戰爭可以預期勢必再沿續一段時間而甚至不無長期化的可能所必然造成的全球經濟停滯性通膨與重要原物料與零組件缺料問題,而即使俄烏戰爭得以簽訂和約完全解決,戰後初期烏克蘭重建所帶來的全球鋼鐵與水泥等原物料一定時期內需求陡增與價格飆漲勢必也將使得全球原物料缺料問題在俄烏戰爭之後再持續數年,此一缺工缺料問題看來必將沿續數年,而反映在台灣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上就是部份已開工建案勢必因為小型建商無因連續數年因應缺工缺料所造成的建築成本高漲問題而面臨破產整併並使得部份已購買這些已開工建案的一般民眾面臨頭期款與房貸已繳卻無屋可住的重大家戶經濟損失並必然造成家計民生貧窮化相關的種種或大或小社會教育問題以及連帶的總體經濟危機。個人認為,既然這一波台灣住宅房地產市場危機本質上主要地是因為新冠疫與俄烏戰爭所引發的短時間內爆發之不可預期第二波全球化下全球與台灣的疫情與經濟情勢重大情勢變更所導致,面臨建築成本上漲以及現金資金流動性危機的建商固然可以採取破產與整併策略,這些建商甚至可以在可能因為現金資金流動性出現破產壓力但總資產負債尚屬健全的情況下本諸契約自由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而向已經簽約購買可能成為爛尾樓建案的一般民眾與房地產投資客開誠佈公相關建案的成本已經高漲至超過該建案預售屋全數售出後建商可得價金總額並協商調整契約而略微增加價格以便順利完成建案——畢竟,倘若建商因不可抗力不可預期短時間內成本大幅上漲的重大情事變更而最終走向破產清算,購買相關潛在爛尾樓建案的一般民眾與投資客即使可以透過破產清算程序獲得部份或全部已付價金的賠償,但原已規劃的住房入住時程必然必須延後數年且價格勢必同樣受到新冠疫情與俄烏戰爭所造成的缺工缺料與停滯性通膨影響而大幅上漲!然——而,已購買可能成為爛尾樓建案民眾的居住權利與生計生活卻可能受到嚴重影響,因此,由政府針對可能成為濱臨破產建商所起建但破產整併後存續建築卻不願繼續承建的潛在爛尾樓提供其中已有一定戶數出售故而已確定會有後續房貸繳納資金投入的建案提供低利貸款以保障民眾居住權利而又不至於出現圖利建商爭議,而因為相關建商在缺工缺料情勢可能長期化數年情勢已然明朗的情況下勢必在未來的各等級住宅乃至於商業大樓的開發上轉趨謹慎,此一政府擔保潛在爛尾樓低利貸款的償還倒不一定必須要求建商一有現金收入就全數用於還款而不能保留部份用於開發價格等各方面均較謹慎保守的新建案,只要要求其中因相關政府低利貸款建案與相關建商其他建案出售所產生現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必須用於償還此一政府低利貸款,如此可以避免政府提供低利貸款卻放任建商不負責任地繼續開發更多新建案以搶佔市場的道德風險卻又可以讓住宅市場仍有一定的新建案提出而維持住宅市場供應無虞以俾繼續為台灣民眾提供價格合理的自用住宅。

 

以上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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