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民進黨蔡英文政府上台半年多,民進黨一黨過半的立法院通過了《勞動基準法》有關「一例一休」政策的相關條文修正案。其中,工時與休假修訂為每週一例假日一休息日,例假日非有重大或不可抗力不得加班且若加班必須補休不得以發放加班費代之,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費則以四小時為單位並採累進制且優於一般工作日;而由於一例一休實施後勞工之工時與假日正式從每兩週變形彈性工時八十四小時改為每週工時四十小時,已與法定週休二日的公教人員和學生相同,故原本公教人員與學生改為週休二日時取消休假改為只紀念不放假的七個歷史遺留的政治性國定假日如蔣公誕辰紀念日、國公誕辰紀念日、台灣光復節與行憲紀念日等,也於《勞動基準法》的「一例一休」修法時一併修正為只紀念不放假;此外,原本工作滿一年才有法定年休假七天的規定也增訂若工作滿半年亦可先放三天年休假而有利於派遣工與剛從學校畢業而工作尚不穩定的年輕新勞工能夠有適度休假休息的機會。
有趣的是,二○一六年下半年包括勞資各界的歷次公聽會在內的整個「一例一休」立法過程中,來自資方產業界的反應儘管並不正面,但似乎並沒有提出有力的說帖加以反對,也並未強力遊說包括過去長期支持優先發展經濟的國民黨在內的各黨立委縮小修法範圍以避免勞動成本大幅提高;而除了民進黨盟友小綠時代力量力主兩例假日的更高標準修法方向外,過去被視為支持資方與重視經濟成長高於社會公平正義的中國國民黨也似乎反對「一例一休」並傾向主張更高標準的修法方向甚至不反對兩例假日。而最後,在強力排除強行闖入立法院會議室的疑似具有獨派背景的聲援勞團與時代力量的學生團體後,民主進步黨主導的立法院在二○一六年十二月初三讀通過了《勞動基準法》有關「一例一休」政策的相關條文修正案。
「一例一休」甫立法,各產業界即以勞動成本提高為理由提高售價,部份產業尤其是非星級飯店等非大型餐飲業的服務業甚至以一週七天必須一例一休的排班週期缺乏彈性為理由辭退部份正職員工而轉聘為派遣臨時工。而累進制的加班費規定也被視為行政上過於繁雜而有窒礙難行之餘。至於兩班上下班間隔至少必須十一小時的規定,就客運業和製造業以及護理等醫療產業而言當然絕對有其勞動安全與預防過勞死悲劇的立法規範必要性,但就一般的餐廳外場等餐飲服務業尤其是其中雇用總人數較少的餐飲店家而言卻也可能造成排班上困難而成為解雇正職改聘勞健保等勞動保障明顯更加缺乏的臨時工鐘點工的理由。
於是,在民進黨蔡英文政府執政一年半後的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同時也是「一例一休」立法約一年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強力動員通過「一例一休」再修正立法的一讀程序,等待一個月的朝野協商與各界意見整合後準備完成二讀與三讀程序。而當夜,在全產總與各地產總等勞工團體眼見抗議無效決定退場並另尋各地抗議管道後,據媒體報導,部份獨派學生團體則堅持抗議到黎明才被警方強制驅離。而此次「一例一休」再修正立法一讀過程中,除了時代力量與部份學生團體結合堅持捍衛各勞工團體提出的修法要求之外,曾任美國商法律師的立委蔣萬安等國民黨立委也選擇堅定地與勞工朋友站在一起,全力杯葛「一例一休」再修正。
就此次「一例一休」再修正各方所爭議的各種勞動條件議題而言,部份或許確實有再修正的必要,但就原本立法政策目標與新的再修正方案是否確實仍然在提供更多的勞動彈性與增進正職就業機會之外仍然能夠有效保護必要的勞動條件,是值得做點探討的。
「一例一休」立法的立法政策目標,也就是將原本的兩週八十四小時變形彈性工時改為每週四十小時工時的工時與休假立法目標,一是提供勞工適當的休息與休假以避免過勞,二是提供勞工必需的休假家庭時間,三是若休假日資方要求加班則必須提供勞工合理的加班費以提高勞動所得,同時也要促進資方維持或增加薪資與勞健保等勞動條件保障較佳的正職工作機會。
就提供勞工適當的休息與休假以避免過勞而言,適度的兩班上下班間隔時間以及不過度的連續上班日數確實是避免過勞的關鍵。
考量大都會區居大不易而許多服務業等就業人口往往居住在需要一小時左右通勤時間的近郊以及下班後往往會有一些業務或事務整理工作而不可能直接離開工作地點,維持兩班上下班間十一小時間隔的規範確實有其必要;然而,為了因應餐廳外場等餐飲服務業的排班需求,此次「一例一休」再修正提出了經勞資會議協商得約定兩班上下班間隔八小時。然而,一則台灣許多中小企業根本缺乏工會組織或僅有具資方親友等身份的資方工會,勞資協議往往可能流於受制資方工會而不利於弱勢勞工,二則中小企業甚至鴻海或台積電等大型企業的勞資協議往往缺乏過勞成因調查與勞動安全與受服務方安全等專業資訊考量的能力,因而,個人以為,兩班上下班間隔仍應維持十一小時,而若欲改為八小時或九小時,則必須由個別產業的特別法加以規範或由資方建請勞動部函釋,而不論是由個別產業的特別法規範或由資方建請勞動部函釋,勞動部在發出函釋前必須召開包含就相關產業之勞動安全議題有所專業研究的學者與相關產業勞工團體代表的全台各地區公聽會,考量包括防範過勞死風險等勞動安全因素後方得同意個別產業特別法立法或正式發出相關函釋。而若經專業研究與公共討論後得採取兩班上下班間隔八小時或九小時的產業,兩班上下班間隔不足十一小時的排班不得連續超過六班且每個月不得超過十二班以避免過勞。
而就休假而言,恐怕是此次「一例一休」再修正的重點,也就是一例一休是否以一週為單位計算以及是否一定全都是在每週六或週日放例假方面。目前採取的兩週兩例兩休且例假日不一定是週六或週日應該是可以接受的修法方面,但應該再納入每個月例假加休假至少五天或六天的限制規定以及每個月至少要有兩個例假日是在週六或週日放假的限制規定,而上述規定範圍內排班在週六或週日上班者,儘管不需要如在一例一休的休息日上班一樣兩倍工資的加班費,但也應該就週六或週日上班的部份日數增加薪資給付加給五成,畢竟,休假除了有讓勞工休息以避免過勞的立法政策目標之外,尚有讓勞動大眾也能享有合理充份的家庭時間以促進社經地位較弱勢的勞動大眾的家庭生活品質與家庭教養社會功能的立法政策目標。誠然,每個人都希望能夠在其他人都放假的週六與週日放假,但包括餐飲娛樂等服務業乃至於客運公共運輸業而言,其他人全家老小放假所帶來的假日需求增加正是這些產業勞動力需求最高而工作機會最多的時候,若無法以合理的薪資與加班費進行排班或甚至直接以例假日禁止任何排班,則這些週六與週日勞動力需求最高的產業若不是轉向工讀生或臨時派遣工,大概就是只得無奈地轉向聘用各種臨時工形式的合法或非法外勞了;以法國等歐洲國家為例,工時的縮短與法定週休二日等例假日的過於嚴格規範,往往夜班與假日班需求較多的服務業與運輸業等產業往往必須雇用大量合法甚至非法的北非等地外勞,除了經常可見剝削虐待外勞情事如電影《夢碎天堂》所描述的悲慘世界之外,也往往帶來許許多多的外勞移民造成的社會衝突以及原有在地人民的高教育程度卻高失業率的長期社會問題。
而就加班費而言,四小時為單位的累進制計算上過於繁複而容易增加與產業本業核心競爭力無關的行政成本,就台灣以中小企業為最多數雇主單元的產業經濟結構而言更是如此,因而,一律採取兩倍加班費之類的固定倍率加班費規定,應該是必要也合理的修法方向。
總的來說,保留合理彈性但也堅守一例一休工時與休假立法政策目標底線的「一例一休」再修正,應該是有必要的,畢竟,符合自由市場價格機制的一例一休政策,才能夠真正增進勞工休息避免過勞也增加勞工家庭時間並促進勞工家庭教養功能,並同時促進資方將原本由勞工過勞加班過度承擔以及由薪資與勞健保等勞動條件保障明顯較差的各種臨時工派遣工苦勞承擔的工時,在進行彈性整合後或增加加班費費率與加班計算時數或整合成新增為薪資與勞健保等勞動條件保障較優的正職工作,從而真正有助於增加勞動所得與工作機會,同時又無損於勞動產出品質與產業核心競爭力,也避免造成產業界恐慌性的價格調漲與消費者物價指數的無端大幅上揚。而在經過各產業別的實質工時、休假、薪資與加班費等勞動所得變化的試算以及工作機會變化的推算並將之公布給勞工團體與社會各界參考討論後,只要確實有利於勞工並確實符合前述一例一休的三大立法政策目標而無悖謬情事,儘速完成修法也有助於來年勞資雙方就相關勞動條件的磋商,也避免政策不確定性造成產業界增聘員工時的疑慮乃至於造成恐慌性物價上漲等不利於勞資雙方也不利於社會大眾的情況發生。
最後,在向來相對較支持勞方爭取權利的台灣左派—自由派聯盟民主進步黨執政後,眾多勞工團體依然堅持工運自主的精神全力透過高度曝光的一例一休再修正立法過程將許多過去社會各界忽視的勞工議題帶到全台民眾的晚餐桌前,也帶到許許多多的公共討論場域裡,一如野百合學運世代的全產總前理事長邱毓斌曾說過的,「做神的轉去廟,做鬼的轉去墓仔埔」,獨立工運的不懈奮鬥與堅持繼續監督民進黨的勞工政策,讓弱勢的勞工不至於被形形色色的政治人物與政治議題攻防牽著鼻子走,而能夠堅持呈現勞工問題方方面面的真實面相與尋求一切可能的的改革契機,想來,才是台灣社會追求社會公平正義與實現照顧社經弱勢者的真正原動力,也才能夠真正為一代代苦勞大眾追求最大化最優化的權利與安全等勞動條件,而有著這樣子拒絕與執政者合作的獨立工運的持續鞭策,過去長期自許比國民黨更照顧勞工也長期在選舉中依靠勞工選票獲勝贏得中央與包括台北市在內全台各縣市地方執政權力機會的民主進步黨,也才永遠不會忘記了自己的初衷與許諾,那些關於給弱勢者與被壓迫者希望與未來的初衷與許諾。
以上一點淺見分享。